惠阳一男子谎称可办小学学位诈骗46万多元,获刑4年6个月
【案情概况】
2022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杰从中介陈某华处获悉其有渠道可以安排外市学生到惠阳区某实验学校就读的消息后,于是找到中介马某兵称其有渠道可以让东莞籍中考分数低的学生到某实验学校就读,每人只需收取学费1.95万元、择校费5.5万元共计7.45万元人民币,并让马某兵介绍生源。马某兵信以为真,于是就去找东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陈某,并让其介绍生源。
2022年7月20日,陈某带领被害人及其子女到某实验学校参观和了解报名事宜。陈某杰将陈某和被害人及其子女带到某实验学校的教师发展中心办公室,并让陈某华冒充学校的陈主任,马某兵冒充学校财务人员,向被害人承诺外市学生入读该校后待遇与本校学生一致。被害人信以为真,当日便在该办公室通过微信将各自的学费、住宿费共计5.85万元转给马某兵。
2022年7月22日,陈某杰在淘宝平台上委托他人制作了一枚假的“惠阳区某实验学校财务专用章”,购买了一本收据,向已交就读费用的被害人出具了假收据和假的学籍确认书,并通过不知情的马某兵、陈某转交给被害人。此后,陈某陆续找来其他6名被害人,由陈某杰带领参观某实验学校或由陈某带家长自行参观,之后便由陈某代收学费和择校费。陈某扣除其中介费后便将代收的学费、择校费转给马某兵,马某兵扣除其中介费后,将剩余的学费、择校费转到陈某杰指定的账户。
2022年8月13日,陈某杰进入由陈某建立的“惠州某实验学生交流群”微信群,并以某实验学校“陈主任”的身份多次发布通知学生入学时间、办理供学生使用的惠州市农商银行的储蓄卡、宿舍安排等信息,直至案发。
2022年8月28日,陈某杰在明知其不能办理外市学生到某实验学校就读的情况下,继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在没有及时告知真相、及时退回收取的相关费用和取得9名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找到中介邓某杰,委托其安排9名被害人的子女到惠东县某学校就读,并让马某兵通过银行账户转给邓某杰29.5万元。
2022年8月29日,陈某杰继续在“惠州某实验学生交流群”微信群通知9名被害人带其子女分批次于2022年8月31日到某实验学校报到。2022年8月31日,在某实验学校附近的某酒店内,陈某杰对来到该酒店等待办理入学手续的9名被害人宣称,惠阳区纪委正在调查某实验学校,目前不能到某实验学校就读,让9名被害人先将其子女送至惠东县某学校就读,并将惠东县某学校的学费收据塞给9名被害人,但9名被害人坚决不同意。陈某杰见状遂以找某实验学校领导协商为由离开并关闭手机,后失联。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陈某杰于2022年8月31日23时许在惠州市惠城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家中缴获涉案现金人民币22万元。
经统计,陈某收取相关费用共计85.7万元,其中65.7万元转给马某兵;马某兵共收取费用71.55万元,其中33.65万元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了陈某杰,3.9万元按照陈某杰的指令转给周某代收,29.5万元按照陈某杰的指令转给邓某杰用于办理惠东县某学校入学手续;邓某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回8.92万元给陈某杰。综上,陈某杰本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6.47万元。
【诉讼经过及结果】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杰犯诈骗罪,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典型意义】
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被告人陈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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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陈某杰诈骗案中,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积极督促公安机关完成追赃挽损工作,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91.55万元,已全部返还9名被害人。
案例供稿单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